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促进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完善建设工程。
第二条 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吉林省教育厅(高校工委)部门预算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吉教审〔2017〕1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是指学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学院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院利用各种资金来源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修缮、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修缮工程。含安全消防设施工程、通讯及网络工程、绿化工程、道路改造工程、房屋修缮工程、水、电、暖维修改造工程等;
(三)装饰装修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上级拨付的专项修缮、装饰装修资金的工程项目以及利用学院各种资金来源且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的专项修缮、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编制、结算审计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除上述建设工程外学院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修缮、装饰装修工程项目预、结算审计由审计处自行审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领导批准,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审计处负责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既要充分履行内部审计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监督和服务职能,又要保证内部审计的相对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七条 审计工作内容
(一)投资立项审计
1.建设工程是否经过集体议事决策,是否符合国家、省级和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是否存在违反决策程序及决策失误的情况;
2.项目建议书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程序,项目调查报告是否经过充分论证;
3.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真实、完整和科学,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同类建设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标准;
4.建设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是否经过多方案的比较、优选,是否经有效批复;
5.投资估算是否准确、合理,资金筹措和来源渠道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潜在债务风险;
6.委托第三方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受托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否履行相应的招投标等程序,是否按规定签订委托合同或委托协议。
(二)勘察设计审计
1.受托勘察设计机构的资质是否合法、合规;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公开;勘察设计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勘察设计费的计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合同内是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
2.初步设计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是否采取采购限额设计、方案优化等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
3.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及施工图预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标准;
4.设计变更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执行;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应的审批程序;设计变更的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5.施工图及其他设计资料的归档是否规范、完整。
(三)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计
1.是否建立健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管理制度,执行是否有效;
2.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招标时,其标底是否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填制,是否全面准确,招标控制价是否合理;
3.分部分项工程量及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措施项目是否完整,有否错、漏,综合单价计算是否合理、准确。
4.项目管理部门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阶段通过“物质采购、工程项目外审流程”审批,将立项审批文件、项目概算文件、施工图等相关文件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和项目申报部门对接实施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待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文件初稿完成后,由造价单位将初稿传送审计处审核并提出审计意见;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定后,由项目管理部门接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文件并在审计处存档备份一份,同时进行下一步工作。
(四)招投标工作的审计
1.建设工程是否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实行非招标方式的,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2.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有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3.招标文件是否向主管部门备案,内容是否全面、合法、合规;
4.中标单位资质是否真实、合规,是否存在挂靠,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问题;
5.是否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内容是否齐全严谨、是否真实有效。
(五)施工和监理合同、协议的审计
1.是否建立健全合同或协议管理制度,执行是否有效;
2.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一致;
3.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合同是否全面、真实履行;合同履行中产生的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有无违约行为及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工程量变更、设备材料价款调整、暂估价约定计价计量规则条款、结算依据、审计条款等内容表述是否合规、合理、准确、完整;
5.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计价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方法是否合理;
6.是否明确规定设备和材料供应的责任及其质量标准、检验方法;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质量保证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监理合同规定监理的业务范围、责任是否明确;监理单位应提供的工程资料时间和要求是否明确;监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合同有无规定对违约责任的追究条款;
8.合同变更的原因是否合理,变更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合同变更对成本、工期等合同条款的影响处理以及合同变更后文件处理是否符合相关制度。
(六)工程管理审计
1.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是否办理合同备案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等;
2.施工前征地拆迁及“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及时完成,是否影响工程按时开工;
3.工程施工是否制定进度管理工作流程和相应的工作制度,是否定期对完成进度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对比,采取纠偏措施保证施工进度;
4.工程监理是否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5.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不合格工程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是否进行分析,其责任划分是否明确、适当,是否进行返工处理和复查;
6.工程资料是否与工程同步,资料的管理是否规范;
7.施工安全措施和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七)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审计
1.是否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是否有效;
2.设计变更的程序是否合理合规,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应严格审查,防止施工单位利用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
3.工程变更程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涉及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费用等价格调整,是否合法、真实、变更签证是否符合程序,签字记录是否齐全;
4.施工现场签证发生是否真实,是否为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内容;施工签证反映的事项是否准确,涉及工程量核算的计算式及图纸是否完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规范;现场签证核实和确认的记录是否及时,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或另做合理约定),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八)工程进度款的审计
1.是否建立、健全工程进度款管理制度,执行是否有效;
2.月度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符;
3.检查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的计价方式是否与投标报价一致;
4.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金额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
(九)隐蔽工程审计
1.是否建立健全隐蔽工程管理制度,执行是否有效;
2.检查综合单价中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是否发生变化,实际施工是否与图纸或设计变更相一致;
3.隐蔽工程是否符合验收标准,是否经监理人员检查合格并签证后才掩蔽和覆盖。
(十)工程主要材料及设备审计
1.采购环节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是否有效执行;
2.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材料设备的规格和型号是否与设计相符,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是否齐全;
3.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程序和执行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4.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确定是否规范合理。
(十一)工程结算审计
参见《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中规定。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学院决策会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