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工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者:关杨伊发布时间:2023-08-23浏览次数:

为加强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行为规范、高效、有序,提高送审资料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吉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吉建造(2014)16号)、《吉林省教育厅(高校工委)部门预算单位基建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吉林化工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单体工程、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依据合同及符合相关批准程序的招投标文件、竣工图纸、施工合同、现场施工记录、设计变更单、施工现场签证等资料,向学院申请办理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的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对学院工程管理部门送审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申报书》及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建设项目全过程主要阶段业务活动情况,独立实施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的审计。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工程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条 学院工程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文件,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等,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查。

第五条 学院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竣工结算阶段,通过“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外审流程”审批,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申报书》、《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交接清单》,以及所有结算送审资料一式两份,报送审计处。对于施工单位结算价格超过合同价10%的,学院工程管理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说明原因,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学院工程管理部门应协调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送审资料进行补完善、修正。对手续不齐全、不完备;计价资料有重大缺陷;提交的资料与工程结算书、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或合同协议明显不符;未在约定期限内补充资料,或补送资料后仍无法满足实施审计的,审计处可以不予接收。

第七条 审计处在收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申报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交接清单》和结算送审资料后,应当立即制定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第八条 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处应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以及学院的相关规定,落实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并协调中介机构按时完成审计工作。

第九条 受托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要求及时组织审计工作,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结算审核报告书》,中介机构对所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书》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对结算审计结论有分歧的,应在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书》前组织协调会。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初步审计意见,承包方应在收到审计意见7天内给予确认或回复修改意见,逾期不予确认或回复修改意见,视为认可中介审计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将结算资料和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书》及时送交学院审计处复核,符合约定的审计质量要求后,形成审核结论。经学院法人代表签批并加盖公章,送承包人法人代表签批并加盖单位公章。经相关各方签字确认后的《结算审核报告书》,即可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规定,严格控制竣工结算审定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0%。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核查《结算审核报告书》后,交学院工程管理部门经学院研究通过后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四条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包含的内容及具体要求:

(一)《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交接清单》及《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申报书》中的各栏目,应当完整、准确、如实填写。其中:

1.《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申报书》的“结算价”应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交接清单》中所附的相关内容一致;

2.项目若存在重要事项或特殊事项(如:超合同结算、对审计时效有特别要求或未按建筑规范实施等),学院工程管理部门应在该表 “学院工程管理部门重要(特殊)事项的说明”栏中予以说明;

(二)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及其他有效的书面立项证明资料。

(三)工程结算书。

工程结算书应按合同价、工程价款调整、现场签证三部分进行规范编制。学院工程管理部门在提交结算书文本的同时,应提供相应的电子版文件。

(四)中标通知书。

(五)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

合同的约定条款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且不违背招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补充合同或协议应为主合同的补充或延伸。合同和补充合同或协议均应由签约双方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合法公章,学院方面的责任人应为法人代表或经学院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

(六)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单。

1.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单的签发,应同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和学院的相关规定。

2.有关涉及造价变化的技术核定单、工作联系单和会议纪要,不得直接作为计价依据,只能作为变更或签证的附件。

(七)竣工图或竣工示意图。

竣工图或竣工示意图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建筑施工验收规范相关规定编制、签署。

(八)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要求,相关负责人应签章确认。

(九)招投标文件。

(十)其他必须的结算资料。

(十一)所有问题反馈及资料交接均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结算争议处理

学院与施工单位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表:1.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申报书

2.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交接清单

3.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协商会议纪要











附表1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申报书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本标段合同总价:

施工单位申报结算价:

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结算价:

施工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跟踪造价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学院工程管理部门重要(特殊)事项的说明:

附件:

1、相关资料见:

附表2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交接清单》

附表2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交接清单

工程

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编号

名 称

份数

页数

备注

1

开工报告




2

各分项及主体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报告




3

中标通知书




4

施工单位投标书(商务标、技术标及电子版)




5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纪要、招投标过程中的商务谈判资料及承诺资料




6

工程竣工图纸




7

设计变更单、业主指示单、工程洽商记录




8

现场签证单




9

甲控材料价格确认单




10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11

工程结算书(需要2份)及电子版




12

工程量计算书及电子版




13

附属工程结算资料、协议及其他资料(附属工程结算要同主体工程结算一起报送)




14

图纸会审纪录




15

设计施工图审查




16

会议纪要




工程管理部门对本建设项目送审资料进行了审查,确保送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送交人:

接收人: 交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3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协商会议纪要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跟踪造价咨询单位


协商议题


提出单位


解决

方案


备注


记录人: